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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规范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24年03月15日 22:00   阅读:[]

根据有关实验室安全规定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制定以下规范。

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应清晰明确、队伍建设应高效合理、经费保障应充足有力、文件归档应及时科学,并尽量建立信息化管理手段。

第二条 必须建立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。规章制度应有依据,有可操作性,并及时更新。

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应常抓不懈,注重实效。

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应定期开展,发现问题及时整改,相关材料及时存档。

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和装修应符合相关要求。实验室分区应相对独立,设备设施,水、电、气等管线布局合理,安装施工规范;实验室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,张贴规范的安全信息牌;水电系统、通风系统、消防设施、应急装置、门禁监控、实验室防爆、实验设备振动减震、电磁屏蔽和噪音降噪等应符合相关标准、规范。

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应符合规定要求。实验室环境应整洁、卫生、有序;公共场所不堆放仪器和物品,保持消防通道通畅;危险性实验室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和急救物品;危险性实验(如高温、高压、高速运转等)时必须有两人在场;实验记录等现场记录应规范整洁;损坏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报备修缮,未能修缮的找出原因,书面报告相关部门。

第七条 化学安全方面注意事项。危险化学品购置应合法合规;实验室化学品存放应科学有序;实验操作按工艺指导书、操作规程、设计要求等严格执行;管制类化学品必须按“五双”、“双人双锁”或公安部门要求执行;实验气体的购买、存放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要求;化学废弃物须规范收集、处置。

第八条 生物实验室安全注意事项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,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,并在规定等级实验室中开展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。实验室场所与设施,病原微生物采购与保管,人员管理,实验管理与操作,实验动物安全,生物实验废物处置应符合相关要求。

第九条 辐射安全与核材料管制中,资质与人员要求、场所设施与采购运输、放射性实验安全及废物处置应符合相关要求。

第十条 机电设备、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应有明确的管理人员,设备上应有资产标签,并建立设备台账;大型、特种设备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;特殊设备应配备相应安全防护措施。


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

2022年7月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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